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1968號
聲 請 人 蕭育澤
法定代理人 陳瑩瀅
蕭志憲
聲 請 人 陳瑩瀅
陳石松
陳沛群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石松
聲 請 人 柯昊彤
法定代理人 陳亞詩
柯俊賢
聲 請 人 陳亞詩
陳淑卿
陳秉鈺
陳沛祺
雷書維
雷書豪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釋明被繼承人陳福生之長女陳翊蓁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三)提出陳翊蓁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