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繼,2034,2015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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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繼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楊瑋青
楊昇霖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被繼承人楊顯榮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釋明聲請狀內所附之楊嘉惠等之文件證明申請表等資料代表何意?如亦係聲請拋棄繼承,需提出聲請狀及聲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出生證明、護照等)。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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