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景連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又相對人死亡者,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田景連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田景連已於民國101年12月29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所提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是相對人既已無當事人能力,其欠缺亦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至聲請人於查明相對人之繼承人,自得另以其繼承人為相對人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