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59,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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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張恩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日謄油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
查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項規定,屬非訟事件。
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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