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63,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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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林妙真即億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億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林妙真為億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億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億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在案,經徵得聲請人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妙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林妙真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一○三年度司司字第四九六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核閱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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