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67,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送達代收人 嚴以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縛華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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