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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吳陸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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