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國字第71號
原 告 王超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盈萱、鄭進峯、林詩騰、林三貴間請求國家賠
償等事件,經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民國104年9月9日以104年度訴更二字第67號裁定移送前來。
而原告於提起行政訴訟時雖曾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該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3第1項之規定,視為普通法院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84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000元,尚欠新臺幣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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