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416號
原 告 萬允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依純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二、萬允明本人親自簽名之起訴狀。
三、請具狀陳報被告應受送達之國內外處所,如不明應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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