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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108號
抗 告 人 李敏碩
上列抗告人因本院104年度家聲字第540號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
國104年10月19日本院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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