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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吳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卷宗,並未經當事人同意,亦未提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釋明,本院於民國 104年1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自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 11月20日寄存送達聲請人住處轄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難認其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其聲請閱覽卷宗,不應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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