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郭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一年度繼字第三○二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隆海之債權人,聲請人欲瞭解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影本一件為證,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