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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韋利
被 告 陳堯榮
劉堯福
劉耀宗
陳明珠
劉鋁美
陳怡如
劉旻叡
劉芮君
劉芮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堯榮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依原告陳報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4,755元徵裁判費【計算式:2,256,334+515,808+17,339+24,122+800+29,452+549,000+46,500+510,400+5,000】,依原告陳報繼承利益564,965 元徵裁判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4,170元。
(二)繼承人請求分割遺產,除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得就其中一部先為分割外,應就遺產之全部為之。
本件原告未請求分割共有土地等部份,請原告提出證據說明已分割之情形。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 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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