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小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黃仁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其於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250 號聲請訴訟救助既經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自應徵收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仟叁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