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建,198,20151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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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周世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內政部營建署間因104年度建字第198號請求給付工程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7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7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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