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建,315,20151211,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泰禾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峻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全暐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貳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叁元(3,239,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49,6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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