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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87號
抗 告 人 邱順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謝美娟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4年10月13日本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於抗告狀內表明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5日內補提抗告聲明及抗告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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