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智,20,20151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智字第2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人聯合總會
法定代理人 吳政男
訴訟代理人 劉靜瑜
吳弘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暫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1 月18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