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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應明皓即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該財團法人經第10屆第7 次董事會討論通過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新舊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董事會會議紀錄、主管機關核備之准予變更備查函文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應昌期圍棋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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