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法,192,20151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彭金錠(即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
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衛生福利部於民國94年8月16日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106冊、第33頁、第2650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

現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4屆第3次會議決議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之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修正前、後之捐助章程及修正對照表,第4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紀錄、衛生福利部104 年11月23日衛部醫字第0000000000號准予備查函、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崇賢微生物免疫研究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