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法,193,2015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193號
聲請人 陳信文即財團法人紀念徐宗涑先生獎學基金會董事長
代理人 黃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紀念徐宗涑先生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紀念徐宗涑先生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紀念徐宗涑先生獎學基金會,因捐助章程不完備,為維持財團法人目的,保存財產,乃提請第13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前開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提出第13屆第3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捐助章程、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紀念徐宗涑先生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其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財團法人紀念徐宗涑先生獎學基金會於民國104 年11月20日發函報請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經該局於同年12月2日以北市教終字第00000000000號函復同意變更捐助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第6條規定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