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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沈敬普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2樓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30,000元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四、聲請人102年8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五、聲請人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六、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102、103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十、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8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
、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
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
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
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
、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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