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補,278,2015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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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耀格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林裕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
一、戶籍地台北市○○○路0段000巷00號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聲請人戶籍為何設於該處?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二、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2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若為租賃,應提出最新有效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15,000元及管理費1,500元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
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是否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數額為何。
三、聲請人102年10月至今之收入明細及證明文件(薪資單、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四、聲請人及其扶養親屬王美惠、施明質有無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並說明收入之情形。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10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之扶養親屬王美惠、施明質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財產歸屬清單。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102年10月起至104年10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102年10月起至104年10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九、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2年10月起至104年10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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