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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崇原
法定代理人 蔡錦得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成龍
附件:
一、聲請人請說明其於更生聲請狀陳報其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未能達成協商之原因為聲請人將
於6 年後強制退休,故台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要求聲請
人須提供連帶保證人等情;然依聲請人提出之前置協商不
成立通知書僅略載台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經綜合評估審
查後,提供92期,利率0 %,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
15,000元之協商還款方案,並未提及有關連帶保證人乙節,其實際情況為何?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自己最新全民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另應提
出同戶籍之長女丁柔辰、次女丁姿辰102 年度、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
併予說明該2 人之財產現況。
三、聲請人陳明其自民國102 年10月1 日開始任職於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迄今之每月薪資收入約為50,440元,如係匯款給付,則請提出薪資轉帳存摺(除應檢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
,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
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以資證明。
四、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對債權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信用部之債務金額為1,270,000 元,債務發生原因為其提供名下所有房地予前妻張馨尹抵押借款,嗣經債權人
實施抵押權拍賣抵押物後,仍不足以清償;所餘債務數額
為2,522,705 元即自102 年6 月起開始對聲請人執行扣薪3 分之1 等情,請提出借貸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就租屋處即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0號3 樓所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
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
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與次女丁姿辰
共同分擔房屋租金情形?又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 年是否
有於他處租屋居住?如有,請一併說明每月支出房屋租金
數額為何?
六、聲請人應提出「個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每月伙食費10,000元、衣物費1,000 元、交通費4,500 元、水電瓦斯費2,500 元、手機及電話費1,500 元;
年度綜合所得稅每月平均1,500 元等)之詳細計算方式、合理必要性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
七、聲請人之受扶養親屬(即母親李金鳳)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102 年度、103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正本到院(請勿省略漏未提出),併予說明母
親之財產狀況、工作狀況及投資狀況。
八、聲請人應說明自己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就分擔母親扶養費用之詳細計算方式(含項目、實際金額分配
情形等)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
、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
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
以部分內頁代替)。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
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自102 年10月29日起至104 年10月28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
、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諸如:
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二、聲請人及其所扶養親屬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
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除已陳報現有之金融機構債權人外,尚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目前積
欠債務之情形為何?並請重行製作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
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
件(諸如:借貸契約、本票等)。
十四、聲請人應提出其名下所有三陽汽車價值20,000元之證明文件。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6 月27日北院木102 司執甲字第79774 號執行命令所載略以,「禁止債務人收取對第三人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歐艾斯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之薪資債權
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等語,
請說明該案件目前執行狀況如何?另聲請人應陳報是否
尚有其他薪資債權已遭受扣押?若有,則現有強制執行
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到院(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等)。
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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