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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邱建達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附表:
一、按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係於民國104 年7 月2 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並於同年10月20日調解不成立,有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遲至同年11月9 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亦有更生聲請狀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足憑,是自調解不成立之日起至具狀聲請更生之日止已逾20日,不符上開規定,應另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 元。
二、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6+1 )×10×34=2,380元】。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2 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
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金繳納證明。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之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之房屋及住所地即臺北市○○區○○路0 段000巷00號4 樓之房屋是否為租賃?或聲請人所有?或為他人所有?並提出證明文件(含建物謄本、租賃契約、房租繳款證明)。
六、聲請人陳報之住所為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4樓,惟依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房屋租賃契約書所示,戶籍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租屋處則於臺北市○○區○○街00○0 號7 樓B 棟,聲請人應說明實際住所地為何?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即臺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
七、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聲請人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之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陳報業已償還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896元、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000元,聲請人應提出清償證明。
十、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一、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
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
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
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
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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