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消債補,329,2015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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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錦麗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余西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而不成立,則請詳細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於每月支出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0頁)自陳每月收入為親戚生活津貼及其他收入,則請提供匯款明細、收付切結或其他單據到院為佐。
並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任何兼職收入,如有,請出具切結書或其他資料說明之。
亦請說明聲請人全戶自本件聲請案提出前兩年間有無領取任何其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三、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現金、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冊並提出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乙份到院為參。
五、聲請人於每月支出明細表上自陳每月支出伙食費新臺幣(下同)9,000 元、衣物費1,500 元、交通費2,000 元、健保費750 元、醫藥診療費3,000 元、水電瓦斯費4,200 元、電話費2,000 元、書報電視休閒費2,000 元、大樓管理費1,050元,請提供上開費用之支出單據到院為佐。
六、請提出聲請人(全戶)102 、103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扣繳憑單,及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證券、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權利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另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自陳名下有不動產持分共計30筆、及車輛乙部,則請聲請人陳報相關之土地登記謄本及最新市場交易價值證明或鑑價報告。
(如提出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鄰近土地之交易成交價證明、同年份廠牌車輛成交價證明等)。
八、聲請人自陳依法受其扶養之人有二人,請提出扶養費支出明細、相關單據,及說明有無共同扶養之人。
九、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
十一、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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