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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陳鵬仁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陳秀鳳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1千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釋明證據(例如: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診斷證明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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