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監宣,557,2015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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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陳昱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之人陳永峰特別代理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如下: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應提出被繼承人陳曾素英之繼承系統表及受監護宣告人陳永峰之親屬系統表。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陳曾素英遺產清冊或遺產免稅證明書、分割遺產之書面契約,並釋明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利益之處。

三、選任之特別代理人人選盧美靜願任書,並敘明其與受監護宣告人之關係親疏及其適任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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