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監宣,569,2015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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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陳纘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纘德相關醫療單據(影本)及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支出明細及財產狀況)。

(二)陳明欲將相對人陳纘德名下如聲請狀附件所載不動產予以處分之必要性為何及對相對人陳纘德有何利益並提出可供釋明之證據,及提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陳慧瓊及相對人其他最近親屬同意係為相對人利益而處分相對人陳纘德上揭不動產之同意書,以供法院審酌。

(二)經海基會認證與大陸地區公證之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區○○○○○路0號附4-1號房屋與石楊路2號附4-1土地使用登記證之權利證明書。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8919-3866 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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