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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再字第42號
再審聲請人 陳敦賢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隆
政間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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