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2034,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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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4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台北郵政3075號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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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同上
聲 請 人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

然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使該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自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614號事件承審法官吳俊龍承辦上開案件,違反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第33條、第35條第2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項、第49條、第89條第3項、民法第92條、第93條等規定,枉法裁判,爰依法聲請上開承審法官迴避等語。

三、經查,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迴避事件已於民國104 年10月2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聲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該裁定1 件附卷可參,聲請人雖對上揭事件之承審法官吳俊龍聲請迴避,惟上開承審法官已因該案件終結而無應執行之職務,依上開說明,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陳家淳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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