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聲,2065,2015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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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65號
聲 請 人 魏高明
廖秀松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726 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推事迴避,無非以使該推事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推事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推事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 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魏陳秀芳並非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726 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聲請人,並非前開事件當事人,自無從請求承審該事件法官為迴避,所為聲請,當予駁回。

至聲請人魏高明、廖秀松於民國104 年11月10日聲請承審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726 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法官迴避,惟本院104 年度聲字第726 號事件已經本院於同年5 月1 日裁定駁回聲請人就本院104 年度補字第507 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之聲請,故104 年度聲字第726 號事件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職務,聲請人所為聲請,自與上開說明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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