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1040,201512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朱勝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鴻賢間因104年度訴字第1040號給付股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6萬8,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