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134,201512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4號
原 告 廖峯霖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廖本
廖文禮
黃梅
廖孔明
廖金龍
廖武之
廖呈峯
廖淑美
廖振良
廖玲惠
謝馥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編號四、五、六、十、十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關於「3%」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6%」。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