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大西洋飲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貴
訴訟代理人 王鎮民
廖虹羚律師
被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陳姵君律師
陳易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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