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1882,2015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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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8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謝碧華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叁仟捌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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