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9號
上 訴 人 周圳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
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零肆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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