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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97號
原 告 王煜婷
潘麗蓁
王瑞遙
訴訟代理人 陳玉民律師
被 告 王偉全
訴訟代理人 陳政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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