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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4號
原 告 徐玉鳳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被 告 姜順忠
訴訟代理人 張譽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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