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049,2015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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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0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鄭蔡桂
鄭明娟
鄭明媚
鄭明芳
鄭明貴
鄭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4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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