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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廖建洪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春
被 告 廖建義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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