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372,201512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72號
上 訴 人 張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鈞天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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