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復生
被 上訴人 賴昭輝
蘇筱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