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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96號
上 訴 人 楊俊毅
被 上訴人 陳明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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