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3413,2015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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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冠全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滿足
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温金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4萬6,050 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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