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壹、程序方面:
-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 貳、實體方面:
- 一、原告主張:
- ㈠、被告於民國91年6月2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
- ㈡、又被告於9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約定分70期於
-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含裁判費9,0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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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36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蔡興諺
被 告 葉資生 原住臺北市○○區○○○路000○0號4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第9條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91年6 月25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95年6 月2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23,909 元未為給付,其中218,642 元為消費款,3,267元為循環利息、2,000 元為依約定條款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218,642元自95年6 月24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㈡、又被告於93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約定分70期於每月23日攤還,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週年利率20% 加付違約金。
詎料,被告至95年3 月28日止尚欠606,049 元。
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606,049 元自95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還款後餘額查詢、單筆貸款授信交易查詢、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總計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㈢、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含裁判費9,030元及登報費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
│編號│ 產 品 │請求金額│計息本金│週年利率│ 利息請求期間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 │ │ (%) │ │ │ │
├──┼────┼────┼────┼────┼────────┼──────┼────────┤
│⒈ │信用卡 │223,909 │218,642 │20 │自95年6月24日起 │無 │無 │
│ │ │ │ │ │至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自104年9月1日起 │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⒉ │通信貸款│606,049 │606,049 │無 │無 │95年3月29日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
│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 │ │ │ │ │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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