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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邱明賢 原住新北市泰山區辭修路36巷8弄1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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