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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749號
上 訴 人 左秀靈
被 上訴 人 張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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