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4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林俊伊
被 告 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曾冠超
被 告 劉湘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6日」
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11月18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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