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4072,2015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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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072號
原 告 許哲綸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複代理人 吳永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龍堂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零叁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捌拾貳元。
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壹仟零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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